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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赤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赤峰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12-31 15:06    


一、《赤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人群?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如何进行参保登记?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参保登记:

(一)成年居民和未入学(园)的少年儿童,以户或个人为单位,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的组织下,由其户籍或居住地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统一办理;

(二)所有在校学生、在园幼儿,由学校、幼儿园到本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三)各类享受资助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由相关部门提供人员信息,按规定参保缴费。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规定是什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以下简称个人缴费)部分采取按年度预缴的办法征缴,集中征缴期为每年的9月至次年的2月。参保居民应当在集中征缴期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一次性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待遇享受期内退保返还个人缴费部分。

在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缴费人员,享受待遇时间为参保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集中征缴期参保或断保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待遇等待期政策。

新生儿出生90天内(含90天)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身份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参保手续的,不受征缴期和户籍地限制,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超过90天办理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

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般门诊观察待遇保障是什么?

苏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参保居民一般门诊观察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观察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支付,每年两次,单次最高实际支付限额200元,不设起付线。一个年度内一般门诊观察最高实际支付400元。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意外伤害如何保障?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发生意外伤害不需要住院治疗的,门诊治疗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80%比例报销,一个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0元。

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急救患者门诊费用如何保障?

门急诊的急救患者,经急救后转为普通住院或死亡的,急救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的待遇是什么?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置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首次在自治区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600元、10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12万元。具体支付比例为:

政策范围内分段金额

一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以上至1.4万元(含1.4万元)

85%

70%

60%

1.4万元至6万元(含6万元)

88%

80%

70%

6万以上部分

90%

90%

80%

在中医(蒙医)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药(蒙药)部分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5%,最高不超过95%。

八、哪些医疗费用不得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九、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