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400MB15315328/2021-26892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赤医保发〔2021〕13号 | |
| 成文日期 | 2021-12-15 | 公文时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MB15315328/2021-26892 |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赤医保发〔2021〕13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2-15 |
| 公文时效 |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医疗保险政策,增强参保人员获得感,提高我市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现就调整城乡居民、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1.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不变,最高支付限额由政策范围内12万元,调整为实际支付12万元。
2.起付标准以上第一段支付限额调整到政策范围内1.4万元。
3.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各段报销比例。
调整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段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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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一级医疗机构 |
二级医疗机构 |
三级医疗机构 |
|
起付标准以上 至1.4万元 (含1.4万元) |
85% |
63% |
53% |
|
1.4万元至6万元 (含6万元) |
88% |
73% |
63% |
|
6万元以上部分 |
90% |
83% |
73% |
以上报销比例含连续缴费三年,二、三级医疗机构增加的3个百分点。
(二)取消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不变,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三)调整部分病种支付政策
1.取消医保与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重性精神病患者按床日付费试点,实行按床日分值付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与重性精神病患者按普通住院结算,报销比例80%。
2.取消微笑列车、光明行等慈善项目按定额支付政策,调整为按普通住院支付。
3.取消住院管理门诊慢性病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按定额支付政策,调整为按住院待遇结算。
4.取消在校学生意外死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补助3万元的政策。
二、调整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
将由“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组成的现行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体系,调整为由“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组成的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1.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不变,最高支付限额由政策范围内35万元,调整为实际支付35万元。
2.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各段报销比例。
调整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段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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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型 |
在职人员 |
退休人员 (在职文革基残人员) |
退休文革基残人员(新中国成立前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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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以上 至15万元 (含15万元) |
90% |
93% |
96% |
|
15万元 以上部分 |
92% |
95% |
98% |
3.调整职工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由定额支付调整为按项目支付,执行普通住院政策。
(三)确定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标准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起付标准为个人累计自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90%报销,不设封顶线。
(四)调整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标准
市本级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发生符合按住院政策支付的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个人累计自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按60%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三、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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