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用户中心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专栏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索 引 号 11150400MB15315328/2021-2689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文  号 赤医保发〔2021〕13号
成文日期 2021-12-15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11150400MB15315328/2021-2689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文  号 赤医保发〔2021〕13号
成文日期 2021-12-15
公文时效
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12-17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医疗保险政策,增强参保人员获得感,提高我市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现就调整城乡居民、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1.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不变,最高支付限额由政策范围内12万元,调整为实际支付12万元。

2.起付标准以上第一段支付限额调整到政策范围内1.4万元。

3.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各段报销比例。

调整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段报销比例

分类

一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以上

1.4万元

(含1.4万元

85%

63%

53%

1.4万元至6万元

(含6万元

88%

73%

63%

6万以上部分

90%

83%

73%

以上报销比例含连续缴费三年,二、三级医疗机构增加的3个百分点。

(二)取消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不变,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三)调整部分病种支付政策

1.取消医保与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重性精神病患者按床日付费试点实行按床日分值付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与重性精神病患者按普通住院结算,报销比例80%。

2.取消微笑列车、光明行等慈善项目按定额支付政策,调整为按普通住院支付。

3.取消住院管理门诊慢性病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按定额支付政策,调整为按住院待遇结算。

4.取消在校学生意外死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补助3万元的政策。

二、调整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

将由“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组成的现行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体系,调整为由“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组成的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1.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不变,最高支付限额由政策范围内35万元,调整为实际支付35万元。

2.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各段报销比例。

调整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段报销比例

人员类型

在职人员

退休人员

(在职文革基残人员)

退休文革基残人员(新中国成立前工人)

起付标准以上

15万元

(含15万元)

90%

93%

96%

15万元

以上部分

92%

95%

98%

3.调整职工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由定额支付调整为按项目支付,执行普通住院政策。

(三)确定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标准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起付标准为个人累计自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90%报销,不设封顶线。

(四)调整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标准

市本级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发生符合按住院政策支付的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个人累计自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按60%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三、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