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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150400MB15315328/2024-00519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文  号 赤医保发〔2019〕18号
成文日期 2019-09-25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400MB15315328/2024-00519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文  号 赤医保发〔2019〕18号
成文日期 2019-09-25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赤峰市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25    

关于印发《赤峰市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税务局: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赤峰市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赤峰市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

赤峰市医疗保障局              赤峰财政局

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5日


赤峰市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合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经办管理资源,增强基金共济能力,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赤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原则,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第三条参加赤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两项保险合并后的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有关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市税务部门负责基金征缴工作。

第二章基金管理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缴费费率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在职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加强基金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七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八条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和灵活就业人员只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九条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生育医疗的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支付标准: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为:

1、顺产(含产前检查300元)1800元

2、助产(含产前检查300元)2800元

3、剖宫产(含产前检查300元)3300元,剖宫产同时做子宫肌瘤、卵巢囊肿手术的增加500元。

4、多胞胎的每多一孩增加1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支付标准

1 放节育环100元。

2 取节育环50元。

3 流产术(孕4个月以下)500元。

4 流产术(孕4个月以上)700元。

5 输卵管结扎术1200元。

6 输精管结扎术500元。

三)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计发。

第十条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一)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按以下天数计算: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津贴,剖宫产的增加15天产假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津贴,并给予男方10天护理假津贴。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津贴;怀孕满 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津贴。

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发放标准按以下天数计算:

1 放节育环2天。

2 取节育环1天。

3 输卵管结扎术21天。

4 输精管结扎术7天。

三)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30(天)*假期天数。

第十一条生育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生育津贴及其他不能实现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在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的一年内,由用人单位持下列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相关待遇:

单位提供:

一)《生育信息登记表》、

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只提供一次)。

个人提供:

一)《生育登记卡》或《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二)《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三)病历复印件

四)住院费收据原件

五)医疗费用清单原件

六)用人单位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须提供未就业证明。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设置等待期,参保人员须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一年以上,且继续参保缴费的,方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生育津贴由原渠道解决。

第四章生育保险就医管理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实行定点管理。能够提供生育医疗服务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将生育保险有关内容纳入《赤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异地生育不需备案,在生育一年内携带生育医疗费等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手工结算。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十五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 早孕反应及保胎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 不孕症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 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造成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

四) 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 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 女职工出国或者在港、澳、台地区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凡有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全部追回,并由医疗保障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截留或克扣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医疗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医疗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履行医疗保险法定责任的;

二) 未将医疗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 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

四) 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记录等生育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 有违反生育保险法律、法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我市原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